文件下载:8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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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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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133——1986年3月25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院长,受托人;
威廉·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雇主福利计划下提供空中救护服务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雇员的受抚养子女, 有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病史的早产儿, 住进了普莱斯的卡斯维尤医院, 12月18日犹他州, 1984年,随后由空中救护车运送约150英里到盐湖城的初级儿童医疗中心, 犹他州, 需要的治疗. 2月14日, 1985年,该儿童被诊断为脑膜炎和感染性休克而住进Castleview医院,随后由空中救护车送往初级儿童医疗中心接受必要的治疗. 在这两种情况下,既没有要求事先批准,也没有批准.

雇主拒绝支付空中救护运输的福利,理由是空中救护服务不是本计划规定的承保福利.

问题或争议

雇主是否负责支付雇员子女的空中救护服务福利?

各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雇主负责支付雇员子女的空中救护服务费用.

被申请人的立场:雇主不负责支付雇员子女的空中救护服务的福利,因为这些服务不在本计划范围内.

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A. 雇主福利计划第(7)(e)条规定:

救护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为往返医院的救护车运输提供补助, 诊所, 医疗中心, 医生认为医学上必要时的医生办公室或熟练的护理机构.

经计划管理人事先批准, 根据以下条件,其他交通工具也将提供福利:

1. 如果受益人家附近无法提供所需的医疗服务,则必须将受益人送往地区外的医疗中心.

2. 如果受益人需要经常往返于其住所和医院或诊所之间,以进行放射或物理治疗或其他特殊治疗,否则将需要住院治疗, 只有当受益人不进行此类运输就无法获得所需的照顾时,才会为此类运输提供福利.

3. 如果受益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护送, 主治医生必须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说明受益人为什么需要陪同.

讨论

根据第3条. A. (7)(e)雇主福利计划, 如果医生认为医疗上有必要,则为救护车运输提供津贴.

雇主认为,支付空中救护服务的福利需要事先批准,因为第三条第一款提到了“救护运输”. A. (7)(e)不包括空中救护运输. 雇主的立场是,空中救护是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运输”. A. (7)(e)需要事先批准的. 《皇冠搏彩中心》的措辞不支持这一论点, 哪一条规定"在医疗上必要时,为救护车运输提供福利?.“该计划不区分空中救护运输和地面救护运输.

雇主亦引用ROD案例编号. 81-485来支持其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 然而, 根据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空中救护运输被视为“救护运输”. A. (7)(e),因此事先批准不成问题. 相反,在该ROD案件中,拒绝支付空中救护服务的福利金,因为运输被认为不是医疗上必需的.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问题是运输的医疗需要. 儿童医生提供的病例医学事实表明,在两次运送时,该儿童处于危及生命的状态,需要儿科医疗中心提供的专门护理. 鉴于孩子的紧急医疗状况, 到初级儿童医疗中心的距离(150英里), 和普莱斯之间的地形, 犹他和盐湖城, 空中救护车是两种运输的适当和医疗上必要的运输工具.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无需事先获得计划管理人的批准.

受托人的意见

雇主负责支付为雇员的受抚养子女提供空中救护服务的福利.